商丘法院讯 8月22日,睢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决原告李某怡获赔60118.31元。
2012年2月12日18时许,郭某力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将前方同向步行的李某怡、李某撞伤。 2012年2月20日,睢县交警大队依法认定郭某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怡、李某(李某与郭某力关于赔偿问题双方私下已达成协议)无责任。李某怡当日被送往医院,并被诊断伤情为:右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同时查明,郭某力为肇事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其保险期为从2011年12月6日至2012年12月5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肇事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怡各项损失共计31454.75元;被告郭某力赔偿原告李某怡各项损失共计28663.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