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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伤幼儿眼 邻里上公堂

  发布时间:2009-06-11 16:27:35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杨某一时兴起,拿起地上没响的炮点燃,不想炸伤了邻家幼儿杨某某。原本关系不错的邻里为此对簿公堂。睢县人民法院经调解不成,遂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111.4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3日早饭后,同村村民陈某带着手里拿着炮的两岁多的儿子在大街上玩耍。被告杨某一时兴起,从陈某儿子手中拿来炮放在地上点燃,炮没响,杨某将炮剥了一下,然后用燃着的烟头点炮没点着;紧接着,杨某弯下腰,将炮点燃。随后,炮响了两下,第二下响过后,在父亲怀抱中的幼儿杨某某哭了起来。过了一会儿,杨某某一揉眼,其左眼变青。其父立即带着杨某某前去卫生院治疗,后到杞县人民医院、郑大一附院检查治疗。原告在郑大一附院住院治疗18天,先后共花医疗费14084.5元、交通费462元、鉴定费1000元。经法医鉴定,现原告左眼伤已构成七级伤残,将来植入人工晶体费用为3000元。

        该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不容许任何人非法侵害。侵害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项费用。被告杨某点燃响炮崩伤原告左眼,对该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14084.5元,护理费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80元、交通费462元、鉴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30812.8元、后续治疗(将来植入人工晶体)费3000元,共计50139.3元的80%,即40111.44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被告杨道成应赔偿原告各项费共计48111.44元。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带着原告在事发现场玩耍,未尽安全注意的监护之责,对该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的责任,应负担原告医疗费等项费用共计50139.3元的20%,即10027.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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