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8月23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借款的返还达成了一致意见。
2012年3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夫妇商量,想与王某夫妇一起合伙投资,王某夫妇接受了张某的60000元现金,之后在经营过程中双方没有就合伙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要求王某夫妇返还自己所投款项,经多次协商,王某之妻为张某出具了一份50000元的欠条,但签的却是丈夫的名字。后来,张某因讨要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王某之妻承认欠条是其所写,但认为款不是自己所借,而王某认为欠条不是本人所出具,与自己无关,并对欠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张某遂向法院提出进行笔迹鉴定,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因鉴定耗费不必要的精力和金钱,承办法官在咨询专业人士之后,分别对双方进行多次释明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夫妇分三期向张某偿还欠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