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酒后在跳舞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在民警处理纠纷时将民警咬伤。8月29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被告人仲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2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仲某酒后在商丘市某酒吧跳舞时因摸了同在舞池跳舞的赵某的肩膀,而与赵某的男友发生争执,酒吧的保安将双方拉出门外后,双方继续争执,派出所民警陈某带领协警郑某等人巡逻时发现此情况依法予以制止,后欲依法带仲某到派出所处理时,仲某咬住民警陈某的左手拇指,妨害其依法执行公务,经鉴定陈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仲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仲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