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某科技公司总经理郑某在公司采购原材料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对方回扣款共计45650元。9月10日,这位“贪吃”的老总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0年期间,时任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郑某,利用其为单位采购原材料的职务之便,收受对方回扣共计45650元,其中,1、2010年9月1日、9日,郑某在与河北石家庄某电子有限公司义务往来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回扣34200元。2、2010年5月1日、8月23日,郑某在与西安某电气有限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回扣6950元。3、2010年3月29日,郑某在与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义务往来过程中收受回扣4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回扣,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挽回受损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判处。依照《刑法》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