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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还清贷款 依法追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9-11 16:17:02


    商丘法院讯 王某向银行举债10万元,某担保公司为担保人,因王某未按时偿还借款,担保公司代为清偿,后担保公司依法行使追偿权,向法院主张权利起诉王某偿还借款。9月11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一审支持了某担保公司的诉请,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99982.24元。

    被告王某在2011年1月11日向原告某担保公司出具个人借款承诺书,提出向商丘市商业银行贷款10万元,请原告进行担保。被告王某于2011年1月14日向商丘市商业银行办理了借款手续,借款期限为2011年1月14日至2012年1月13日,原告某担保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若被告王某到期无法偿还借款,由原告代为清偿,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没有按时偿还借款,2012年1月13日商丘市商业银行直接从原告账号中扣划了借款本金及利息100182.24元。被告王某在起诉前向原告偿还了200元,现下欠99982.2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某担保公司向商丘市商业银行承担了担保责任,履行了还款的义务,即取得了追偿权,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99982.2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等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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