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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封建迷信诈骗 咎由自取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2-09-12 09:18:00


    商丘法院讯 9月11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用封建迷信活动以看香、看宅子等名义实施诈骗的案件。商丘中院对该案二审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张某欢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裁定维持对被告人张某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的判决

    2010年农历2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欢利用封建迷信活动以看香、看宅子等名义在取得被害人席某某、张某某的信任后,先后骗取席某某现金27000元(包括席某某给张某欢的现金2000元、张某欢买车骗席某某的15000元、买电脑骗席某某的7000元、以给席某某孩子跑上学的事骗席某某丈夫黄某某3000元)和张某某现金4500元及一条价值3500元的藏獒和一条牧羊犬。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活动诈骗席某某现金27000元和张某某现金4500元及一条价值3500元的藏獒和一条牧羊犬,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另指控被告人张某欢骗取席某某现金38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张某欢2009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某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张某欢上诉称:其仅骗取席某某6700元,原判认定其诈骗数额不当;两条狗系张某某主动送与其;原判量刑重。

    商丘中院经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据以采信的证据经核实无误,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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