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一心只想离婚,离婚时未对共同的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女方又提出分割财产。8月20日,虞城县法院城郊法庭审理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经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协议,矛盾得以化解。
原告赵某(女)与被告张某(男)自由恋爱三年后,于2007年5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了婚礼。婚后三年,两人才发现各自的性格和生活习惯大不相同,两人矛盾日益激化,因感情不和,原告赵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后未对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辆吉利牌小轿车进行财产分割,现原告赵某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吉利牌小轿车。被告张某以离婚协议已经签定在先为由,拒不对小轿车进行财产分割。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主持调解,终使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吉利牌小轿车一辆归被告张某所有。被告张男一次性支付原告赵某车辆价值分割款18000元。双方纠纷终于得以平息,并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