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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不成伤和气 咬伤他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9-18 08:50:56


    商丘法院讯 集市中本是各有论价,买卖不成仁义在,可有人为此费了口舌,动了拳脚,郭某英便是咬碎他人拇指末节,触犯了刑罚。9月17日,睢县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受管制一年。

    2012年3月7日9时许,郭某英在睢县河集乡万佳超市门口买甘蔗时,与卖家郭某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郭某英将郭某的手指咬伤。经鉴定,郭某的右手拇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郭某英赔偿郭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470元。此后,郭某英向睢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英与他人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予以酌情考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感言,生活中,出现纠纷,切莫一时兴起,破财受刑,受无谓之苦,而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是社会主义遵法、守法、用法、爱法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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