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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女子“被”离婚 依法维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9-20 10:20:01


    商丘法院讯 9月10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经审理,该院依法作出撤销被告宁陵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第三人李某颁发离婚证的行政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焦某与第三人李某于2006年4月24日在宁陵县民政局登记结为夫妻。婚后几年,二人感情发生变化,李某多次要求离婚,均遭到焦某拒绝。为达离婚目的,李某带领一名长相、外形酷似焦某的女子冒充焦某,持着焦某的身份证件和户口本,到被告婚姻登记处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由于冒名者与焦某本人的身份证件照片十分相似,被告在审查证件时未能辨别出来,为李某和“焦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为第三人李某与冒名“焦某”颁证的事实认可。由于法律没有赋予被告在此种情形下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利,对原告的权益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救济。通过行政诉讼,法院撤销了被告为第三人李某和冒名“焦某”颁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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