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因种种原因会进入再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案件决定再审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案件经过再审后,原判决是否继续执行,须根据对案件再审的结果来确定。对于再审维持原审判决的,应当恢复原判决的执行,这方面的意见较为一致。对于经过再审作出新的裁判,撤销原审判决的,执行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权利人可以依据生效的再审裁判,直接恢复执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原审判决应当终结执行,权利人应当依据生效的再审裁判,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案件决定再审,原判决中止执行,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当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经再审撤销后,其效力即不复存在,原审判决亦即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更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即便是当事人在再审裁判中享有实体权利,也应依据生效的再审裁判,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依原审判决作为依据的执行案件,则应当依据再审生效的裁判而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