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8月20日,虞城县法院李老家法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司机李某(男)赔偿受害人刘某(女)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
2011年12月4日23时许,被告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路上由北向南行驶时,由于违规行驶,进入左侧非机动车道,与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原告刘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损坏,构成交通事故。虞城县公安交警大队勘验现场后,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刘某住院97天,被告李某为其支付医疗费19万元。后经司鉴所鉴定,刘某左下肢丧失功能达57%,构成八级伤残;腹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伤者刘某两处二次手术费及药费约需人民币8000元;伤者刘某的损伤需1人护理3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机李某驾车违规行驶造成事故,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依据法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司机李某对自己一时违规行驶造成的事故,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