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原告崔某在河南永城市有一汽修厂,2011年12月,被告罗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要销售给原告一批防冻液。 当月24日,原告崔某按约定给被告罗某某指定的账户汇去15000元购货款之后,被告却不给原告发货,电话也联系不上。崔某无奈,先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对罗某某的收款账户及时采取措施,查封了该笔货款。由于罗某某下落不明,公安机关无法结案,且案值较小,不能继续查封,也不能提取货款。崔某为了确保其合法权益,便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通过电话联系,以给原告发售防冻液为名收取原告货款。但其收到原告货款后,不但不履行供货义务,且长期躲避,下落不明,被告的行为表明被告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打算,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货款,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的行为虽然涉嫌犯罪,但不影响原告依法行使诉权,保护其合法权益。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