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特点是:整个程序中,法院仅需审查和送达,无需开庭审理,免去了当事人往来法院的奔波,较一般诉讼程序更为简单、方便、快捷。
司法实践中,尽管支付令简化了办理手续,加快了审判时效,但一些法院此类案件申请数量仍较少,有的法院甚至存在“零申请、零受理”现象,造成支付令遭受“冷遇”。究其原因,笔者随机抽取到法院立案的债权人20人次进行调查,其中,对支付令制度不了解的9人,占45%;支付令因义务人提出异议容易导致失效的7人,占35%;双方矛盾争议较大,不宜申请支付令的3人,占15%;不愿意申请支付令的1人,占5%。通过调查,得知债权人不愿申请支付令原因有:一是法律宣传不到位,一部分债权人不知道有支付令督促程序。二是一些被申请人为拖延还款时间或逃避债务,恶意提出不实的书面异议,故意让支付令的失效,其本人没有任何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但却增加了申请人诉累,浪费法院的人力、物力,导致支付令的生效率偏低,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的积极性。三是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时不建议当事人申请支付令,一方面成功率低不说,还要赔上一笔申请费,另一方面支付令无需开庭,无法收取出庭费用,再者支付令无需开庭,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价值无法体现。
为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使支付令真正发挥作用,笔者建议:一是应加大对“支付令”的宣传力度。由于许多当事人对“支付令”不了解,所以即使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也不可能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为此,可通过新闻媒体、平面媒体以及法院内部网络资源等各种宣传手段展开宣传,宣传支付令及其简便、快捷、高效的优点,增强债权人用支付令维权的意识,让当事人意识到支付令这种方式的存在,并学会运用支付令实现自己的债权。二是要适时引导当事人。在立案过程中,立案法官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满足支付令申请条件的,应主动加以释明,告知当事人可申请支付令实现自己的债权。当事人愿意申请支付令的,可引导当事人向法院进行申请;如当事人不愿申请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其起诉依法进行立案。通过有针对性的引导,提高当事人对支付令的申请率。三是建议修改民诉法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书面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应驳回异议,支付令继续有效。债务人不提出书面异议而又不履行支付令,或书面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是应完善惩罚制度。对于恶意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经过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案件,要明确规定债务人不仅要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而且也要承担支付令案件申请费用,必要时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以此敦促债务人谨慎行使异议权,提高支付令案件申请量和成功率,从而使得设立支付令的初衷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