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10月22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龚某某盗窃一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龚某某系永城市人,有贪杯的嗜好。2012年5月25日夜,被告人龚某某翻墙进入本村村民龚某家中,盗走茅台酒6瓶,电饭锅1个;进入被害人黄某家中,盗走犁地篱笆1个;进入被害人马某家中,盗走莴笋10个;进入被害人刘某超市,盗走啤酒6瓶。以上物品经鉴定价值14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龚某某犯罪的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