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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违约金 逾期交房应赔付

  发布时间:2012-10-26 10:43:06


    商丘法院讯 9月25日,虞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判处被告商丘市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梁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2568.3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虞城县城关镇人民路北段某小区4号1单元502室以263486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合同约定2011年10月31日前交付使用。否则将支付日万分之三的逾期交房付违约金。但被告2012年4月10日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共逾期交房159天。被告应赔偿原告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为:263486元×0.03%×159天=12568.3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了房款,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原告交房,已构成违约,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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