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11月5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张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永城市人,2011年5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邮政储蓄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王某遗忘在该取款机里的银行卡,遂起贪念,从该卡中取走人民币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合法持卡人同意,而以其名义使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