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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盗窃敬老院 构成犯罪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2-11-14 15:23:45


    商丘法院讯 11月12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王某盗窃一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永城市人。2011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三次潜入永城市城厢乡敬老院内,盗窃敬老院内的面粉、食用油、电磁炉、锅、白菜、萝卜等物,价值520余元。

    2011年11月份一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西段路北,盗窃被害人班某放在自家墙角的散煤四袋,价值252元。

    2011年12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撬棍、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至永城市城关镇宝塔路与311国道交叉口附近被害人崔某处,将崔某房门撬开,盗走电机一台、棉被套一个,价值14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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