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杜某、单某佳踩点后到睢县西陵寺镇西陵北村对被害人姬某某进行抢劫,在单某佳外出取款的过程中,杜某又将姬某某强奸,并致姬某某精神障碍。9月21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杜某无期徒刑,以抢劫罪判处单某佳有期徒刑十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杜某、单某佳预谋后窜至睢县西陵寺镇西陵北村姬某某家院外踩点。当夜21时许两人戴口罩、手套翻墙进入姬某某家院内跺开堂屋门和卧室门,进入姬某某卧室内,采取捆绑手脚、殴打的手段劫得现金600余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建设银行卡一张。后又对姬某某殴打逼问银行卡密码,杜某带着银行卡到西陵邮政储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因密码记错,多次取款未果,杜某返回姬某某家,又对姬某某殴打逼问密码,并将密码记在纸上交给单某佳去取款。杜某趁机将姬某某强奸,并威胁姬某某不许报警。单某佳在西陵邮政储蓄自动取款机取款,因插卡次数过多而取款未果。作案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单某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杜某在抢劫的过程中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