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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鞭炮不小心炸伤人眼 喜事变成闹心事还赔款

  发布时间:2012-11-16 15:56:25


    商丘法院讯 办喜事放鞭炮既热闹又能增加喜庆气氛,本是人之常情。但是,如果安全措施不到位,炸伤了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10月20日,虞城县法院利民法庭审理了这起侵害他人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097元。

    2012年1月19日,被告王某家中办喜事放鞭炮,炸伤了原告张某(2005年出生)的右眼。原告张某分别在几家医院就诊,花去各项费用三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张某的右眼损伤为十级伤残。事发后,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再也不愿支付。形成诉讼。

    被告王某辨称:原告张某的监护人监护不力,让小孩乱跑,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即使有损失,被告也不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愿意在法定范围内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家中办喜事,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燃放鞭炮,造成原告的右眼受伤,应该承担事故责任。但原告张某未成年,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也有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监护人和被告方各承担20%和80%的责任。依据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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