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孙某因故与人发生厮打,在他人拉架制止时将他人打伤,不料将自己送进监狱。6月14日,夏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马某经济损失9129.5元。
2009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在建设路一卖彩票处与田某发生纠纷,马某见状前去拉架,被告人孙某用不锈钢茶杯将马某头部砸伤,致三处创口(分别是4.4cm、2.8cm、4.5cm)累计长11.7cm,住院治疗12天,支付医疗费5331元,鉴定费1100元,其伤情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后被告人将赔偿款15000元交到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法庭上被告人孙某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