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6月15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张弓法庭审结一起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通过调解,被告郭某支付原告路某劳务工资5240元。
2008年9月初,被告候某雇请同乡原告路某等4人在郑州某建筑工地搞房屋粉涮工程,当时口头约定工资一月一清。时至11月底,被告只付给原告9、10两月的工资。12月初,原告路某等4人向被告催要11月份工资时,被告以房主没有给钱为由未付,给原告路某等4人共同出具一份欠5240元的欠条,并言明到春节前一天把欠款付清。可是,被告未按诺言履行,原告向被告催要时,被告总是推三阻四,一拖再拖不想归还,无奈之下,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5240元工资。
法院受理后,法官通过了解摸清被告不是没有钱还,而是存在赖帐的心理后,及时把被告传到法庭,通过明法释理,让被告明白赖帐的目的是不可能实现,支付劳动者工资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在法官的说服教育下,被告打消了赖帐念头,当场与原告达成协议,支付原告工资款5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