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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犯罪的原因

——从德福二律背反角度论

  发布时间:2012-12-06 10:16:24


    康德把道德和幸福的关系称之为“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他的“道德学”正是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康德悬设了上帝,认为实现德福统一的条件就是上帝。我们认为这个条件是正义,德福在尘世的统一就其至境而言无法达到,但相对的统一是有可能达到的。个人追求幸福的同时可能会触及刑法,从而构成犯罪。

    一、犯罪原因的概念

    在哲学的语境中,原因与结果是辩证法中的一对重要范畴。产生另一现象的现象是原因,由原因引起的另一现象是结果。犯罪学将原因与结果的联系划定在犯罪原因与犯罪之间关系的范畴内,然而在对犯罪原因的具体界定上,犯罪学界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是犯罪因素说。将犯罪原因界定为促成犯罪的因素,凡是引起犯罪的因素均是犯罪的原因。二是系统因素说。将犯罪原因界定为各种促成犯罪的因素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这一观点目前在我国学界占主导地位。此外,还有的特别强调犯罪原因与犯罪条件的区别。认为犯罪原因即指决定犯罪产生、存在和变化的因素,而犯罪条件是指对犯罪的产生、存在和变化起影响作用的因素。

    笔者认为,犯罪原因是指由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具有决定作用的致罪因素所构成的动态系统。致罪因素是犯罪原因的构成要素;犯罪原因中的致罪因素尤其是指决定犯罪形成与变化的关键性因素。犯罪原因包括宏观与微观两个视角、动态与静态的分析,并且具有时空的特征。犯罪原因的特征在于:直接性,指犯罪原因主要表述直接的、表层的致罪因素;关键性,指犯罪原因强调关键性的致罪因素;系统性,指犯罪原因表现为致罪因素构成的系统;动态性,指犯罪原因具有特定的时空背景等。此外,笔者还认为,不同种犯罪或者同种犯罪中的不同具体犯罪的犯罪原因不同的,应运用哲学上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去分析。

    二、德福二律背反

    (一)二律背反的定义

    二律背反(antinomy) ,是哲学上一个著名的悖论。所谓二律背反的哲学解释,按照《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这样的:“哲学上两个原理或结论之间的真实的和表面的矛盾,双方似乎都可以证明是合理的。”    

    (二)德福二律背反

    德国哲学家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立足于科学,求真求实,以期达到知识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它实际上也为《实践理性批判》作了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理论奠基。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架构他的认识论体系。在他看来,感性是接受事物表象的能力,而知性是通过这些表象来认识对象的能力,二者都是构成知识来源的基本条件,缺一不可,即:“思想而无内容,是空洞的;直观而无概念,是盲目的。”如他指出,近代的唯理论和经验论对此各有所偏,甚至导致对两者混淆。经验论偏执于经验,过高地估计了感性能力,导致了判断的失误,产生“经验幻想”;而唯理论者则过分依赖知性力量;把主观世界的东西看做是客观存在,产生了“先验幻想”。特别是双派对宇宙的量、质、关系、样式各执一辞,谁也说服不了谁,于是产生了四组“二律背反”。与之相类似,康德认为,在实践领域也存在“二律背反”。那便是,道德和幸福的二律背反。

    道德和幸福能统一吗?康德悬设了上帝,他认为实现德福统一的条件就是上帝。笔者认为这个条件是正义,德福在尘世的统一就其至境而言无法达到,但相对的统一是有可能达到的。

    三、浅论犯罪的原因——从德福二律角度论

    由于德福统一在尘世中只能达到相对的统一,而幸福又是经验层面的东西,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那么,有德的人为了追求尘世中的幸福,往往可能会偏离道德的轨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比如,看到别人脖子上的钻石项链闪闪发光,而自己没有,就有可能采取其他途径去获得。笔者认为人在追求幸福的时候,可能向三个途径过渡:

    1、劳动。历史唯物主义对劳动的作用作出了很高的评价。现实生活中个人追求幸福主要是向劳动方式过渡。劳动能创造出财富,能满足人的需要,能给人带来幸福;当然个人的劳动能否得到社会的承认、社会分配能否实现公平正义又是另一方面的东西。笔者认为个人追求幸福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劳动。

    2、掠夺。现实生活中个人为了追求幸福也有向劳动过渡的情况:抢劫、抢夺、盗窃等行为都是通过掠夺的方式获得个人财富、实现个人幸福的。看到别人或者国家的幸福极大丰富,就有可能去通过掠夺方式去获取原本戴在别人脖子上的钻石项链、强奸别人的(自己想占用的)妻子、贪占、挪用本不属于自己的公私财产等;或许在这些人眼中掠夺方式是实现个人幸福的捷径,但它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但是为了追求幸福,追求经验层面的东西,这一人群敢冒触犯刑法的风险。

    3、欺骗。如果说掠夺是采取暴力手段去获取自己的幸福,那么欺骗则是相对缓和的方式。采取欺骗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去骗取他人,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从而获得别人的财物。它也具有风险性。

    当然,值得一提的是,上面所提及的劳动方式是人获得幸福、满足自己需要的主要途径;但是劳动者创造出来的财富或者商品能否得到社会的承认、能否得到社会的合理分配并不是个人所能左右的;通过劳动没有获得自己幸福,个人会认为社会没有给予自己正义的分配;可能会过渡到掠夺和欺骗的途径,也就是说劳动方式具有不稳定、不确定性。

    从上述的分析来看:个人在追求自己幸福时可能会触及刑法和刑罚。德福在尘世间的不能统一、片面的追求个人的幸福(而不加以考虑其风险性)可能会成为犯罪的原因。当然,犯罪的类型和形式多样化,德福在尘世间的不能统一、片面的追求个人幸福不能概括地成为犯罪的所有原因;但是它对于预防犯罪、研究犯罪的原因具有重要的哲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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