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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仇恨深 法官和解执行暖民心

  发布时间:2012-12-07 09:39:45


    商丘法院讯 11月30日,虞城县法院执行局成功和解执行一起因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上级法院指定到案件的和解执行,仅用了3个昼夜,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工作效率深表满意。

    2011年8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虞城县城郊乡某饭店吃饭时,因琐事与受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厮打过程中,马某某用刀子将陈某某扎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案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人马某某无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9万元。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虞城县,11月28日,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

    接到移送的卷宗后,法院执行局指派执行一庭骨干力量负责此案,法官们先是到马家实地走访,发现家中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马某某是家中的顶梁柱,事故发生后,整个家庭濒临绝境。法官们又迅速赶到豫东监狱,通过监管民警的大力配合,对正在服刑的马某某做思想工作,在多方劝导下,马某某表示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但家中除了一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的货车外,再无其他财产,愿意直接用该车抵偿民事赔偿,并希望法官能考虑到他正在服刑的实际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表达自己的悔过和歉意。

    从监狱返回后,执行法官们又赶到申请执行人家中,把马某某的实际情况告知了当事人,但失去亲人的痛苦让他们不能接受,和解工作就此搁浅。

    考虑到马某某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果案件就此陷入僵局,矛盾会越积越大。法官们讨论后认为,不能放弃。第二天,继续邀请申请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干部出面进行劝导,并提出,如果受害人有什么财产上的疑虑,法官和干部们可以陪同他们去银行继续查询马家的存款情况,还可以到马家实际察看财产状况。就这样,经过一天多的努力,申请执行人最终同意了用马某某的货车抵偿民事赔偿的方案。为了方便执行,征得双当事人同意,不再经过繁琐的评估和拍卖程序,由法院直接裁定将车辆的所有权归受害人所有,用以抵偿被告的民事赔偿,申请执行人对法官的高效率工作表示满意。至此,一起因故意伤害致死引发的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经过3天的努力,成功得到了和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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