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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领亲人多次行窃 依法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2-12-12 09:45:36


    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刘大某领着妻子王某及其弟弟刘二某,组成三人盗窃团伙,分工明确,二人掩护一人行窃,多次进入馍店、商店盗窃现金,屡屡得手。12月3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大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刘二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刘大某领着妻子王某及其弟弟刘二某窜入虞城县刘店乡一馍店内将3300元现金偷走。案发后,所盗赃款退还失主。2012年8月8日8时许,三被告人窜入虞城县芒种桥乡一馍店内,以买馍、面的名义,将店主夫妻骗走,盗窃现金3700元。案发后,所盗赃款退还失主。2012年8月16日10时许,三被告人窜入商丘市梁园区一个啤酒店内,将店内20000元现金偷走。案发后,所盗赃款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大某、王某、刘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刘大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多次流窜作案,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积极退回了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结合三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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