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原告韩某之夫刁某在投保期间身患“尿毒症,慢性肾衰竭”,在找到保险公司索要赔偿时遭到拒绝,遂将其告上法庭。6月15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支付原告韩某保险金80000元。
2005年6月30日,原告韩某之夫刁某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处投保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4万元,在保险期间若出现投保人患有重大疾病的,被告应按保险金额的2倍支付保险金。投保人刁某在该份保险合同中所确定的受益人为原告韩某。后投保人刁某在投保期限内被确诊为“尿毒症,慢性肾衰竭”,在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韩某之夫刁某与被告签订的“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投保人刁某被确诊为“尿毒症,慢性肾衰竭”,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两倍支付保险金。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