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12月10日,虞城县法院城郊法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金某各项损失共计6147元。
2012年4月16日,原告金某在虞城县城郊乡一花木育苗基地内与被告王某发生纠纷,先是互相漫骂,继而产生厮打,怒火之下,被告王某用一只瓷碗猛地砸向原告,原告躲闪不及,被砸中右额部,顿时血流如注。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原告自2012年4月16日至4月29日在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5351元。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形成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