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签过字的欠条到法院打官司,诉讼请求未必全部得到支持。法律是公正的,在查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分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被告杨某尽管在欠条上签了字,但法院判决其不必承担责任。
2011年11月份,被告卢某在某乡承包商业街工程劳务时,租赁原告的钢模板。2012年4月30日,双方通过结算,被告卢某尚欠原告钢模板78块,另欠小扣248个,大卡5个,以及模板租金6900元。卢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在欠条上同时签名的还有被告杨某。此后,原告多次催促二人归还物品和支付所欠租金未果,诉至虞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卢某之间存在钢模板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卢某返还钢模板及给付钢模板租赁费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杨某没有参与商业街工程的劳务承包,在被告卢某承包该工程时,负责为其领工,不是钢模板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在原告欠条上签字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杨某返还钢模板、给付钢模板租赁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卢某返还原告王某的钢模板及相关物品,并偿还钢模板租金。驳回了原告王某对被告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