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至6月份,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案件调撤率为83.2%,而此前的2007年和2008年,案件调撤率分别为54.8%和61.7 %。
一是强化调解意识。在审判活动中,将调解先行作为一项工作原则,在立案、送达、审判各环节,只要案件有调解可能,就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
二是广泛借助社会力量进行调解。联合司法局、工商局、劳动局、妇职等7个部门下发文件、成立组织,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时邀请社会组织以及当事人亲友,共同进行调解,最大限度促成双方对话和沟通。
三是利用便捷方式调解。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短信、传真等简便快捷方式进行调解,节省调解时间,提高调解效率。
四是加强巡回审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采取即时开庭、预约开庭、定期开庭等方式,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和调解,到当事人住所地开庭调解,通过法律进社区,协调民政部门、供热部门、物业部门与当事人直接建立对话沟通机制。
五是做到审调结合。灵活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调解方式,对有调解可能的,不当庭宣判,庭后继续调解。对判决案件,宣判时着重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做到判中有调,力求当事人服判息诉。判后跟踪调解,未提出上诉的,主动沟通,力促双方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