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伤人外逃不悔改 又犯强奸被严惩

  发布时间:2012-12-19 17:07:54


    商丘法院讯 伤人后外逃不思悔改,又犯强奸被判处。12月19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11年12月3日晚23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张某等人在神话KTV酒后滋事,用刀将初某某、张某某、苏某某、赵某某扎伤,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案发生,被告人宋某某外逃至青海省格尔木市,在2012年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格尔木市又欲强奸一同喝醉了酒的陌生女子许某某,因许某某强烈反抗,强奸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系强奸未遂,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