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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依法调解并当场执行民工劳动报酬

  发布时间:2012-12-24 09:34:04


    商丘法院讯 12月20日,睢县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案件,被告人袁某当场执行报酬款项1600元,使这次调解获得了圆满的成功。

    袁某承包他人工程安装窗户,刘某于2011元11月份跟随其干活。2012年1月15日,刘某在袁某的睢县中心大街承包楼房从1单元三楼往4单元三楼运送玻璃,没有从楼梯通行,在沿阳台通行时,摔下来,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关于医疗费等的损害赔偿纠纷,睢县法院已作出(2012)睢民初字第328号判决,依法判处被告袁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5916.53元。

    关于工资的结算问题,刘某当时并未提起诉讼,而是选择与袁某商谈。刘某跟随其做工二个月零五天,按双方同意的30元每天,共1950元,袁某只愿支付300元,还有1650元未被支付。双方久谈不下,便又提起了关于劳动报酬的诉讼。

    法院接到诉状后,认为本案双方的矛盾点虽不大,但是若直接下判决的话,无论哪一方输赢,双方都会形成积怨,从这一考虑出发,法官们决定尽全力对双方进行调解,并对当事人讲道理、讲法律、讲利害关系,积极的作当事人家人的工作,从不同的角度开导当事人,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平心静气的对待此次纠纷,被告人袁某当场拿出1650元,如数支付原告刘某工资,获得在场法官与当事人双方家人的称誉。

    这样一个复杂的民事纠纷,在法官们的努力调解下,当事人双方由仇恨的对峙变为友好的笑脸,由据理力争到握手言和,不仅是对法院工作的肯定,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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