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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男女关系赠与是否成立

  发布时间:2009-04-21 17:19:29


        案情:李男与赵女同是宁陵县城关居民,两人在一次联欢会中认识,并成为好朋友,关系迅速发展。后来,李男分多次往赵女的银行卡上打了3万元钱。后来两人关系紧张,李男要赵女返还3万元钱,赵女以这钱是李男赠与自己的为由,拒绝归还。李男遂将赵女告上法院。

        说法:宁陵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对3万元钱的性质如何认定。赵女称这笔钱属于李男对她的赠与,按照规定,主张赠与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对合同成立的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赵女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李男之间有相应的赠与合同关系,而只是想通过证明和李男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来推断双方具有赠与关系,这种特殊的关系和赠与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法院不能采信赵女的主张。李男付给赵女3万元,这是双方都承认的事实。对支付款项的用途,应由支付人来决定,支付人要求返还也是合情合法,所以李男要求返还3万元的主张,法院可以支持。后经法院调解,赵女归还了李男的3万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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