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明知他人用自己的孩子实施犯罪活动,在许诺给她报酬的情况下把儿子借给其使用,实施抢劫,受到法律的惩处。1月14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元。
2005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明知其姨郑某用其孩子实施犯罪活动,在郑某许诺给她报酬的情况下把儿子借给其使用,并在郑某的安排下,被告人黄某抱着儿子当幌子让中介人周某及两位买主和另外一人(不知姓名)看,并约定次日晚上在商丘市睢阳区阏伯路交易。次日晚上被告人黄某、郑某、杨某、熊某进行交易,由刘某(已起诉)、杨某某、齐某、黄某某(均判刑)埋伏暗处,等待时机后冲上去,自称是派出所的,把周某摁倒在地,抢走现金14000元后,后郑某分给黄某1000元。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枪劫罪。被告人黄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