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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子夜行窃触刑律 数额特大获刑十二年

  发布时间:2009-06-18 09:46:31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6月16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蔡信伟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蔡信伟,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喜台村二队24号。

        经睢阳区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蔡信伟在睢阳区新城办事处赵元新村对面路上,盗窃刘桂良的黄色解放自卸车一辆,在被告人蔡信伟将车开出三四十米时被人发现,堵住去路,被告人蔡信伟弃车逃离,被群众追上并将其抓获。后经鉴定该车价值70000元。

        1997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和销赃罪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睢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蔡信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信伟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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