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一小区居民,邻里应该和睦相处,但双方因为停车发生纠纷,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并纠集数人对李某等人进行殴打。1月16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同一小区居民。2012年6月9日23时左右,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李某因为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厮打中黄某用拳击打了李某头面部。后黄某又纠集数人对李某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李某左眼眶爆裂性骨折构成轻伤;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构成轻伤。右颞部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额部左侧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口唇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家人与被害人李某、屈某等达成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的协议,并已履行。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黄建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