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1月17日,被告人刘某因流窜于各个网吧之间专施盗窃,被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刘某趁夜深网民疏于防范之机,流窜多个网吧,分别盗得诺基亚手机1部、电动自行车1辆和现金100元,随后他将所盗物品出售后用于自己挥霍,涉案价值近2000元。归案后,刘某主动坦白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期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等综合因素,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