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1月16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万元。
2012年8月6日1时许,被告人董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虞城县公安交警大队门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董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5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