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丁某私刻公司财务章参与工程竞标,中标后借用单位缴纳的管理费12500元被丁某占为已有,后被公司负责人告发。1月22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3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丁某利用担任永城市益友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期间,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办理公司业务时,私刻公司财务专用章,隐瞒中标事实,将收取的工程管理费12500元占为已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利用职务之便,受公司法人委托办理、协调公司业务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丁某积极退赃,能够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