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相区别,是指针对行为采取的保全措施,即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理解这一条款时,需要注意的是:
一、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
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可以归纳为三条:一是有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二是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害或者使其损害扩大;三是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如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损害公共利益的,不得采取行为保全。
二、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适用情形。
1、抚养权纠纷等亲属关系纠纷中,有时需要对当事人的行为实施保全,比如强制一方当事人移交子女、禁止一方当事人带子女出境等。
2、家庭暴力侵害等纠纷案件中,有时需要立即停止一方当事人实施对另一方当事人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
3、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损害精神权利的纠纷中,常常需要立即停止损害,这种损害无法以金钱弥补。
4、相邻纠纷案件中,经常需要立即停止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危害,比如强制一方当事人立即拆除危险建筑,或者强制一方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尚未完工的危险建筑等等。
5、环境危害侵权纠纷中,往往需要立即停止正在发生的环境危害,以降低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损害程度。
6、租赁合同纠纷等案件中,有时需要强制出租人立即交付关键设备,有时需要强制承租人立即停止损害建筑物行为,甚至立即退出建筑物等等。
7、股东争议、企业经营等纠纷中,当事人提出扣押、查封公章、营业执照等财产保全请求,其实属于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的行为保全请求;而另有一些当事人,希望法院强制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禁止公司召开股东会等等。
8、特定物、特殊物买卖等纠纷中,同样存在上述需要对特定物、特殊物(如饲养物、种植物)实施监管的行为保全要求。
9、金钱债务纠纷案件中,有时需要禁止债务人为恶意逃债实施的转让财产、转让权利等行为。
10、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基于前面提到的某些原因而需要法院采取行为保全
三、行为保全的程序规定。
第一,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应由本案法院或请求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标的”所在地不仅指争议标的物所在地,而且指某些保全行为的最佳实施地,比如侵权行为实施地、企业经营行为所在地等等
第二,行为保全既可是与因交易行为而发生的纠纷有关的不作为请求,也可是与由非交易行为而生的纠纷有关的不作为请求。需要执行保全裁定时,应当视具体情形由执行机构决定相应的执行方法或内容。对于制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的保全执行案件,可能存在两种以上的方法可供执行机关选择。例如,对于侵害相邻权的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在人行道上垒墙,妨害邻人通行。如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那么法院至少应采取两个措施:一是要求被申请人拆除已建的墙;二是维持通道原来的通行状态。前者是责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后者强制被申请人不得为一定行为。
第三,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区分不同保全请求,分别由法律规定或由法院决定。(1)涉及人身权纠纷中,以人身行为为保全内容的,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2)海事诉讼、知识产权诉讼中,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3)其他行为保全措施,申请人是否应提供担保,由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