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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一时伤人眼睛 饮酒惹祸赔钱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24 15:51:43


    商丘法院讯 仅仅因为酒后口角之争,一时冲动便动手伤人,1月21日,被告人李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赔了钱又获刑的李某后悔不迭。

    2012年8月的一个晚上,李某与朋友在某酒店小聚,白酒喝得差不多时,在卫生间门口与另外一名顾客张某发生了小误会,李某借着酒劲与其发生争执,并动了手。冲突中,张某的眼睛被李某打成轻伤,公安机关介入后,经鉴定张某所受伤害为轻伤。李某认识到是自己酒后犯了错,与事后积极赔偿了张某医疗费等费用10万元,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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