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1月28日,一男子以打工为名,连续骗取多家店主财物,被虞城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份期间,刘某以应聘打工为名,分别在3家饭店和1家手机店,先以短期工作获得店主的信任,然后分别以给店主孩子介绍对象等名义骗取数码相机1部,电动自行车2台,电动三轮车1部和3部手机。2012年10月份,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尽管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鉴于其多次、流窜作案,结合其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