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因丈夫在世工作期间与其单位的工资、补贴等事由生纠纷,而其将丈夫单位的印章、营业执照等扣留。1月31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该院审理查明,杨某丈夫崔某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去世。就其与公司之间的工资发放、补帖、财物交接等事亦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于2011年1月8月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上海祥康公司给予崔某遗孀一次性补发补帖工资20000元,2011年1月8日先支付10000元,崔某遗孀于2011年2月28日前把原商丘祥康公司的有关资料包括商丘祥康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印章及有关文件等缴(交)还给上海祥康公司后,再付给10000元。此事到此结束,双方均不再有任何其它要求。协议由陈泰某、杨某签字,并由见证人陈某签字。协议签订至今被告没有将其保管的原告的印章及有关证照返还。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单位的印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属原告单位独有,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确定在被告处保管,无论何种原因被告都应当返还给原告。遂判决杨某将原告商丘市祥康有限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返还给原告商丘市祥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