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孙某、孙某某等人利用被害人占小便宜的心里,用秘鲁币换取人民币在公共汽车上行骗。3月12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7年2月3日7时20分,被告人孙某、孙某某伙同黄某(已判刑)、曹某(在逃)等人预谋后,在从商丘发往虞城县营郭乡的商丘市运输公司豫客车上,用秘鲁币换人民币的方法,诈骗乘客沈某现金5000余元及飞利浦手机一部。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