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前因故意伤害出狱后不久,又为他人联系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构成累犯,受到法律的严惩。3月12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4月底,商丘市吸毒人员李某某让被告人张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张某某托被告人李某联系,李某又与被告人张某联系从广东购进毒品。2012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将从广东东莞以每克300元价格购买的近20克毒品(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麻黄素)带回河南省柘城县,在柘城县以88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李某回商丘将毒品交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当日在商丘市将购买的毒品交与了李某某。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销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李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