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司某为尽快发财,便伙同他人疯狂盗窃作案多起,最终将自己送进监狱。4月17日,夏邑县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司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08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司某伙同王某、王某兵(均在逃)开着司某的三轮车,携带截锯,在何营乡冯楼村高速路北边,盗窃冯某杨树4棵,价值2000余元,卖给他人得款900元,司某分得260元。尝到甜头的被告人司某又于同年8月13日夜,伙同王某、王某兵在何营乡大堤上盗窃杨树5棵,价值2000余元。卖给他人得款1100元,司某分得300元。8月16日,被告人司某伙同王某兵等人又在何营乡冯楼村盗窃冯某杨树1棵,价值500余元;盗窃时某杨树2棵,价值1000余元;盗窃冯某某杨树1棵,价值500余元。卖给他人得款958元,司某分得280元。8月18日夜里,被告人司某伙同王某兵等人开着两辆农用三轮车,在太平乡西村将董某家的杨树锯倒9棵,因车装不完,只拉走8棵。被盗树木价值5000余元,卖给他人得款1800元,司某分得200元。10月17日夜,被告人司某伙同王某兵等人开车到桑固乡盗窃卢氏杨树4棵。第二天下午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盗4棵杨树价值678元。综上,被告人司某伙同王某兵、王某盗窃杨树共计价值11678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司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