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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明确 岂能赖帐不还

  发布时间:2009-06-19 11:23:32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6月18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张弓法庭通过调解审结了一起建筑合同纠纷案,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史某建筑款3000元。

        2008年7月10日原、被告口头协议有原告史某的施工队为被告王某建民房四间,每平方米手工费90元,房屋建好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房款,下余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房顶漏雨为由拒还,原告无奈诉诸法院。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了解案情,认为双方意见分歧并不大,只要讲明法律规定是可以调解的,逐把双方叫到法庭进行调解。首先指出被告欠款是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的,使被告明白自己不还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言明原告给被告承揽的建房工程有瑕疵,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再次劝说让双方换位思考,原告为被告建房是付出了劳动,被告建造房屋也是一件大事,通过双方换位思考能够理解对方的苦衷,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最终,通过法官明法释理,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偿还原告建筑款3000元,并当庭履行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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