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4月22日,虞城县法院站集法庭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
老人张某,现住虞城县刘店乡,67岁;老伴李氏,65岁,两人于1985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张某是初婚,李氏是再婚。李氏再婚前带有两子,当时两个孩子只有7岁和3岁。婚后,张某与李氏一起将孩子抚养成人。2012年春节前,因家庭矛盾,李氏的两个孩子带着母亲离开了张某,新年也没有在一起过。张某老人感觉自己现在无依无靠,于是选择到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老人的陈述,法庭为其办理了立案手续。针对双方的特殊关系,主审法官立即与老人的两个继子取得了联系。两子告诉主审法官,母亲李氏现在确实跟随他们弟兄两个生活,原因是老两口生活中总是磕磕绊绊,过得很不舒心,作晚辈的为了自己的母亲能够快乐的生活,所以才让母亲离开张某,跟随子女生活。在这件事的处理上,没有考虑继父的感受,同意法庭出面调解。
主审法官根据双方的意见,迅速组织了庭前调解,老汉张某及两个继子对各自的行为都进行了自我批评,相互之间的隔阂也随之消除。最终,在主审法官的撮合下,二继子同意母亲搬回张某处居住,并按月向老人支付赡养费。一起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赡养案件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