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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场所和方便 容留吸毒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3-05-16 10:12:21


    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吸毒,仍为其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和方便,最终将自己送进监狱,4月2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2012年12月27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从电话中得知吸毒的刘某及女友张某在县城某宾馆内,便来到此处,用其身份证重新登记了房间。因无吸毒工具,刘某又给郑某打电话让其带吸毒工具(水烟壶)到该宾馆内。刘某、张某、郑某三人在吸食过程中,公安人员赶到,在该宾馆卫生间内搜出病毒9.5克及水烟壶一个。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吸毒,仍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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