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5月18日 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民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虞城县人杨民功,现年57岁,文盲农民工,与乡人一块在虞城县营郭镇张楼村窑厂打工,出卖苦力。2012年12月7日7时许,杨民功因故与另一位打工者发生争执,进而引起你一拳我一拳地厮打。在打架过程中,打电话让他的两个儿子过来, 父子三人将对方一阵乱打。杨民功并用砖头将对方头部、面部砸伤。经虞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为轻伤,构成十级伤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洪江与杨民功达成调解协议,杨民功赔偿张洪江经济损失共计8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民功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杨民功与受害者发生争执后,因对方先动手殴打杨民功,存在一定过错,对杨民功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