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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私自建房 酿惨祸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3-05-22 09:22:58


    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宋某在没有办理任何购地和建房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房,并由没有任何建房资质的被告人张某、卢某联合承建,在建房过程中,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致使工地在建筑时房屋倒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5月21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宋某、张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2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没有办理任何购地和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在睢阳区古宋乡某村购买土地并自建房屋,并由没有任何建房资质的被告人张某、卢某(另案处理)联合承建,在建房过程中,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致使工地在建筑时房屋倒塌,造成建房工人卢某某当场被砸死;宋某、陈某、刘某、卢一某、赵某、陈某某被砸伤的重大事故。经鉴定,宋某之伤不同部位分别构成重伤、轻伤、轻微伤;陈某之伤不同部位分别构成重伤、轻微伤;刘某之伤不同部位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卢一某之伤不同部位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赵某之伤不同部位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陈某之伤不同部位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张某明知所建楼房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宋某、张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实,张某系在医院被抓获,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志杰系主动投案的证据,因此指控张某系主动投案的情节不当。被告人宋某、张某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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